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个小时将*还清给原告,**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为有息*,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X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