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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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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 福田街道 岗厦社区 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611
  • 姓名: 梁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罗湖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深圳罗湖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4-04-24
  • 阅读量:255
  • 价格:3888.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9
  • 产品数量:999.00 件
  • 包装说明:8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  
  • 关键词:深圳律师,罗湖律师,布吉律师

    罗湖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深圳罗湖律师详细内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系本市老城区教师新村6栋4单元402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房屋业主。2010年1月因被告房屋水管漏水致原告餐厅、卧室大面积渗水,屋内部分物品遭浸泡、装修木板变形,考虑到双方系近邻,为和睦相处,原告未予追究。同年5月17日中午,原告回家后发现自被告五楼楼梯向下流水,打开屋门后看到所有房间**部都正在向下流水,原告家中电路、电器、家具、衣物均被浸泡。原告当即通知物业公司人员到场,将被告房屋自来水室外阀门关闭后,漏水才逐渐停止。被告亲属接通知到场后,打开家门发现其室内积水已达数公分之深,经检查漏水系被告厨房水管爆裂所致。后经原告清点,发现家中所有书籍、纸张被浸泡,原告衣柜、床均已进水,大量衣服、被褥、孩子毛绒玩具被污损,原告与妻子婚纱照片留下水渍,木质物品起漆、变形,该事故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因原告家里电路进水,物品大部需要晾晒,原告只得举家另寻住处,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便,全家精神遭受严重的打击。事发后,原告与被告无法达到赔偿协议,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房屋漏水隐患;2、责令被告排除原告因房屋渗水造成经济损失21763.34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造成的精神损失3236.66元。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告家中渗水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而是由于被告家中厨房上水管突然意外爆裂所致,且也给被告家中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被告得知原告家中渗水后曾积极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当时原告要求赔偿6000元,但现在原告又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认为其主张的赔偿请求过高,对于原告的合理赔偿请求,被告愿意给予一定赔偿,但是对于原告的过高赔偿请求和原告故意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被告拒绝予以赔偿。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因房屋渗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是否合法有据;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3236.66元是否合法有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李某某与余某某均系本市老城区教师新村6栋4单元业主,系四楼五楼住户。2010年5月17日中午1时左右,因余某某家中厨房水管断裂,导致屋内大量积水,该积水又造成李某某家房屋漏水,导致李某某家客厅墙体水侵,书房、儿童房部分顶棚乳胶漆掉皮脱落、顶棚木角线变黑以及门套发黑等房屋装修家具、衣物受损情况,因房屋漏水导致李某某结婚照片留下水渍等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李某某及家人在外租房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对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房屋漏水无法居住造成的租房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所*0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1、房屋装修损失为7585.14元;2、通过现场勘验无法确定的损失项目为14178.20元,其中电器检查、维修损失为6350.00元,房屋租赁费用、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支出为7828.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双方均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余某某因家中水管断裂给原告李某某造成房屋受损、结婚照片受损等损失,被告余某某应当排除妨碍,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损失。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损失21763.34元,因通过**鉴定房屋装修损失为7585.14元和房屋租赁损失7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电器检查、维修损失和宽带费、物业费等损失6978.20元,因未举证证明该电器检查、维修等损失系房屋漏水所造成,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失3236.66元,因房屋漏水导致原告李某某结婚照片受损,因该照片属于特定纪念物品,本院考虑李某某结婚照片受损程度,酌定200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z高人民法院》*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装修损失7585.14元;
    二、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租赁损失7200元;
    三、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余某某全部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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