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XX月XXXX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归男方所有等。 2006年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涉案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八条 **款 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按照涉案离婚协议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院认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九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八条 **款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款 、*九十二条 、**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归原告所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变更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