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审理中变更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欠原告45万元。 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协议内容为:”案外人欠原告的肆拾伍万元,由本人被告偿还,案外人无须偿还原告的借款肆拾伍万元整。被告承诺于2015年11月24日还清肆拾伍万元整。到期不还承担月息贰分利息。”现上述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但陈**并未按时偿还欠款。 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50000元;利息3000元(至2015年12月4日,按月息2%计算);2015年12月5日后利息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 上述事实有刘浩身份证复印件、债权债务确认书、债务承担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 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部分债权债务已经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案外人所有的45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分别在债权债务确认书和债务承担协议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已经知晓上述债权转,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