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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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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 福田街道 岗厦社区 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611
  • 姓名: 梁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深圳罗湖著作权侵权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4-04-24
  • 阅读量:329
  • 价格:3666.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深圳律师
  • 产品数量:888.00 件
  • 包装说明:深圳律师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  
  • 关键词:深圳律师,深圳罗湖律师,深圳布吉律师

    深圳罗湖著作权侵权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着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由于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到的着作权问题日渐**,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着作权案件一直**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件,其中着作权案件为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着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着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
       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在反复征求意见、慎重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延续《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享有管辖权,便利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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