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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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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 福田街道 岗厦社区 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611
  • 姓名: 梁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深圳横岗街道合同纠纷律师深圳横岗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4-04-24
  • 阅读量:263
  • 价格:6999.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9
  • 产品数量:888.00 件
  • 包装说明:8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  
  • 关键词:深圳律师,龙岗律师,横岗律师

    深圳横岗街道合同纠纷律师深圳横岗律师详细内容

    两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新村的房屋,租期从2015年6月1日至10月10日。协议特别约定,被告同意2015年10月10日之前无条件搬走。基于上述约定,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与*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三人租赁该房屋,租期从2015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押金20万元。协议约定如原告不能如期交房给*三人,需向*三人退还押金并赔偿一倍押金。
    
    原、被告上述协议期满之日,即2015年10月10日至今被告一直赖着不搬。现原告的房屋被被告非法占用,致使原告与*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新村的房屋;2、判决被告从2015年10月11日起支付原告占用房屋使用费直至搬走之日暂计36,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位于石龙新村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至10月10日,租金每月4,000元。上述《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后,两原告将约定的石龙新村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另查明,两原告为夫妻关系,本案租赁的房屋为两原告的自建房屋,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也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书》、《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有原告刘某某及被告的签字确认,能够证实被告与两原告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房屋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也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的房屋使用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按每月18,000元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房屋使用费,本院按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月4,000元予以计算。则从2015年10月11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止的2016年1月12日,被告合计应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8,267元(4,000元/月×2个月+4,000元÷30天×2天)。对于2016年1月12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原告可基于被告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基于本案租赁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其该主张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应支持。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  、*五十八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  、*五条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返还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新村的房屋;
    
    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267元;
    
    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两原告负担2,335元,被告负担85元。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良好”,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较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较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较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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