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6000元;2、被告自2014年9月起以96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并以此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所借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合计386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欲一起合作投资酒店项目,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让妻子汇款240万元至被告工商银行深圳前海支行。后合作项目未能实施,被告退还原告部分款项,剩余100万元双方约定作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使用一年。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按年息20%计息,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4年9月偿还利息266000元及本金34000元,本息合计3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偿还。 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案外人向被告转账240万元。2013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1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0%计,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案外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原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当按时归还本息。因被告未还款,现原告扣除已还本息后就未还款项向被告主张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有关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因被违法辞退、开除索赔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索赔赔偿金等劳资纠纷案件。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包括婚前、婚后财产见证;遗嘱见证;各类民商经济合同见证等)。 (九)刑事辩护